需要计算变形的建筑物,其桩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桩基变形容许值。
桩基变形可用下列指标表示∶
沉降量;
沉降差;
5.3.2.3倾斜∶建筑物桩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之比值;
5.3.2.4局部倾斜∶墙下条形承台沿纵向某一长度范围内桩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计算桩基变形时,桩基变形指标应遵守以下规定选用
由于土层厚度与性质不均匀、荷载差异,体型复杂等因素引起的地基变形,对于砌体承重结构应由局部倾斜控制;对于框架结构应由相邻柱基的沉降差控制;对于多层或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由倾斜值控制。
建筑物的桩基变形容许值如无当地经验时可按表5.3.4规定采用,对于表中未包括的建筑物桩基容许变形值,可根据上部结构对桩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
对于桩中心距小于或等于6倍桩径的桩基,其最终沉降量计算可采用等效作用分层总和法。等效作用面位于桩端平面,等效作用面积为桩承台投影面积,等效作用附加应力近似取承台底平均附加压力。等效作用面以下的应力分布采用各向同性均质直线变形体理论。计算模式如图5.3.5所示,桩基内任意点的最终沉降量可用角点法按下式计算∶